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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1486号

刘金宝与潘贵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贵防,刘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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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贵防。

委托代理人:李洪华,乐陵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宝。

上诉人潘贵防与被上诉人刘金宝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贵防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贵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上诉人潘��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连喜

代理

审判员  杨 科

代理

审判员  李 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