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贵防。
委托代理人:李洪华,乐陵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宝。
上诉人潘贵防与被上诉人刘金宝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贵防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贵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上诉人潘��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连喜
代理
审判员 杨 科
代理
审判员 李 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