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28号申请人王建丽。委托代理人孟艳峰,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亚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杨洪青。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苏昊,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申请人王建丽、杨洪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0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王建丽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200元,于2015年2月20日前付清;
二、杨洪青赔偿王建丽医疗费共计800元,于2015年2月20日前付清;
三、其他各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