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115号申请人郭金柱,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申请人亢玉英,女,汉族,1941年2月28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郭金柱与亢玉英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李存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金柱与亢玉英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5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郭金柱给亢玉英在医院检查身体、住院治疗时共计花费13000元(已于亢玉英在医院检查身体、住院治疗时付清),郭金柱另再一次性赔偿亢玉英后续治疗、营养、护理、伙食补助、精神抚慰金等全部费用共计36000元(已履行)。
二、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郭金柱与亢玉英于2016年7月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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