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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688号

余碧霞与赤水明珠老年病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碧霞,赤水明珠老年病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81民初1688号原告余碧霞,女,汉族,1986年6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赤水明珠老年病医院,地址贵州省赤水市红军大道宜佳苑*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33728337-6。法定代表人谢明辰,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建锋,该医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何杰,该医院员工。

原告余碧霞诉被告赤水明珠老年病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元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碧霞,被告赤水明珠老年病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建锋、何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碧霞诉称:我于2015年5月15日起在被告赤水明珠老年病医院外科从事护理工作,双方约定前三个月每月保底工资2,000.00元,三个月后每月保底工资3,000.00元。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我在该院工作6个多月后辞职,经结算被告拖欠我的工资7,977.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支付。现在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我的工资7,97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余碧霞提供了被告赤水明珠老年病医院于2015年12月3日出具的欠条1张,主要证明被告赤水明珠老年病医院所欠原告工资7,977.00元的事实。

被告赤水明珠老年病医院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所欠原告工资7,977.00元属实。目前暂时无能力支付,希望能得到原告的谅解,我们医院尽快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起在被告赤水明珠老年病医院外科从事护理工作,双方约定前三个月每月保底工资2,000.00元,三个月后每月保底工资3,000.00元。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原告在该院工作6个多月后辞职,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7,977.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欠条,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被告赤水明珠老人病医院所欠原告劳务款项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赤水明珠老年病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拖欠原告余碧霞的劳务工资7,9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赤水明珠老年病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元伦

书记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