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4404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屠吟,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碧琴。
被告:郭修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碧琴、郭修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1860元,依法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丽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代
书记员 叶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