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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918号

马代定与张治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马代定,张治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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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918号原告马代定,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显乐,武冈市司马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治友,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代定与被告张治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代定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代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代定撤回起诉。本案受���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代定负担。

审 判 长  戴宏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征良

人民陪审员  黄殿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永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