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648-2号申请执行人程绍峰。被执行人高富强。被执行人高全胜。被执行人刘文英。申请执行人程绍峰与被执行人高富强、高全胜、刘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9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贺传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