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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648-2号

程绍峰与高富强、高全胜、刘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绍峰,高富强,高全胜,刘文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648-2号申请执行人程绍峰。被执行人高富强。被执行人高全胜。被执行人刘文英。申请执行人程绍峰与被执行人高富强、高全胜、刘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9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贺传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