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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137号

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与王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桐柏县国土资源局,王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严克杰被执行人王江,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国土资执罚(2014)第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2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江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徐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志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