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540号原告张阮凤。被告苏伟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阮凤诉被告苏伟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张阮凤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阮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张阮凤负担。
审 判 长 林国锦
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
人民陪审员 梁 毓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覃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