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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540号

张阮凤与苏伟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张阮凤,苏伟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540号原告张阮凤。被告苏伟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阮凤诉被告苏伟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张阮凤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阮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张阮凤负担。

审 判 长  林国锦

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

人民陪审员  梁 毓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覃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