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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778号之三

杨辅成与车水滨、周福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辅成,车水滨,周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7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杨辅成,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公民身份号码×××2236。

被执行人:车水滨,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056。

被执行人:周福华,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03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依法主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辅成与被执行人车水滨、周福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周福华连带付清执行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颖刚

审判员  谭以玲

审判员  吕凤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曹广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