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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859号

许太忠与赵永田、华润潍坊远东医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太忠,赵永田,华润潍坊远东医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吴士强,许学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859号原告许太忠。被告赵永田。被告华润潍坊远东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吴士强。被告许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太忠与被告赵永田、华润潍坊远东医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吴士强、许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太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谭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