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859号原告许太忠。被告赵永田。被告华润潍坊远东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吴士强。被告许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太忠与被告赵永田、华润潍坊远东医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吴士强、许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太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谭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