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3007号原告吕葆青。原告徐阳。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906号。法定代理人董建晶。
原告吕葆青、徐阳与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丁亦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向两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元,但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亦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顾艺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