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2民特216号申请人余金明,男,193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陈世碧,女,194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余永文,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余金明、陈世碧要求宣告余永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余永奎,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登记地重庆市涪陵区××镇××社区居委××组。申请人余金明、陈世碧系余永奎之父母,余永奎未结婚生育子女。2015年12月15日,余永奎在“镇安201驳”轮船翻沉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虽经余金明、陈世碧及亲友多方找寻,至今仍不知余永奎下落,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人民政府和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也证明余永奎不可能生存。余金明、陈世碧遂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余永奎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余永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余永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余永奎在“镇安201驳”轮船翻沉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经多方寻访,至今仍不知余永奎下落。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发出寻人公告,未能获知余永奎下落,有关机关也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余永奎没有配偶,余金明、陈世碧作为余永奎的父母,申请宣告余永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余永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文 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黄琬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