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202号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李关希,该公司经理。原告姜建周,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滑县永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法定代表人徐荣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章伟,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朝纲,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刘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英、郑亮,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姜建周与被告滑县永强运输有限公司、郜章伟、高朝纲、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姜建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