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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953号

任强山与刘淑珍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强山,刘淑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任强山。被执行人刘淑珍。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款项赔偿款3153.5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淑珍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财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董兴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