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任强山。被执行人刘淑珍。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款项赔偿款3153.5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淑珍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财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董兴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