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特113号
申请人:程东爱,女,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童绍安,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高皇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陆邦,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高皇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程文军,男,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程东爱、程文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程东爱、程文军因土地租赁纠纷,于2016年7月4日经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龙窝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程文军拖欠程东爱2015年-2016年两年土地租赁费132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017年土地租赁费用660元,于同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程文军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自2017年10月2日起,程东爱有权收回租赁土地,土地上的附属物由程文军自行清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金梦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