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武夷山畅响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温岭街51号(金福办公商务公寓)2至3层。法定代表人詹小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友冬、余晓萍,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福建武夷山畅响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原判: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7民初16号民事判决)中,因上诉人福建武夷山畅响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
审判员 蔡 伟
代理
审判员 马玉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美婷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