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安松德,女,朝鲜族,现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李春子,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331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春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2491701200147XXX、6221882400112513XXX账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春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2491701200147XXX、6221882400112513XXX账户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李春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249170120014XXXX、622188240011251XXXX账户内的存款。
三、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安松德在交通银行延边分行6222603320001838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南雄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