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刑初10号

唐雨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王某1,龚某,唐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刑初1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被害人王某2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被害人王某2之母。委托代理人邹斌全,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霄,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雨,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现住龙泉驿区。2012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文翔,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雨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龚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和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明伟、李天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斌全,被告人唐雨及辩护人周文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9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唐雨与其朋友蔡某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奶牛广场喝酒时,遇被害人王某2等人路过此处时高声喧哗,唐雨因不满对方声音过大遂与王某2发生争吵,随后王某2等人离开该广场。当日凌晨1时许,王某2邀约朋友曾某2、黄某某等三人一起返回奶牛广场再次找唐雨理论,继而引发双方打斗。期间,唐雨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中王某2左颈、右背、右手腕等多处后逃离现场。后被害人王某2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2的死亡原因为左侧颈部刺伤致左颈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同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龙泉驿区永双街将唐雨挡获归案。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雨因口角纠纷持刀捅刺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龚某以其子王某2被被告人唐雨杀害为由,诉请判令被告人唐雨赔偿丧葬费26861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080元、误工费1142.43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出示了户口薄、身份证等。

被告人唐雨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不是故意杀害被害人,持刀只是想威胁被害人,摆脱其纠缠,是挥舞时误伤被害人的。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要求,表示愿意赔偿。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唐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唐雨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为由,请求对唐雨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唐雨与其朋友蔡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奶牛广场饮酒、玩耍。被害人王某2和朋友曾某1等人路过此处时,遇被告人唐雨正持摩托车头盔敲打一名将摩托车骑进广场的男子,斥责其将摩托车骑进广场制造噪音。随后王某2等人又在此处高声喧哗,唐雨因不满王某2等人声音过大遂与对方与发生争吵,后王某2等人离开。王某2离开后不服,想到唐雨讨厌摩托车声音,遂于当日凌晨1时许,骑着朋友的摩托车邀约朋友曾某1、黄某一起返回奶牛广场。到达广场后王某2将摩托车停在唐雨身边不断轰击油门,引起双方争执。争执中,王某2率先推打唐雨引发双方打斗。打斗中,曾某1持甩棍和王某2一起击打唐雨,唐雨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乱刺。期间,王某2拾起曾某1掉落在地的甩棍击打唐雨,唐雨持刀刺中王某2左颈、右背、右手腕等处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2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2的死亡原因为左侧颈部刺伤致左颈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同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龙泉驿区永双街将唐雨挡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唐雨杀害王某2的行为,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龚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唐雨委托其亲属,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了赔偿,该款暂存于本院指定账户。上述事实有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关联,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书、“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30日1时36分许,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接黄某电话拨打“110”报警,称当日1时30分,其与朋友王某2、曾某1在龙泉驿区奶牛广场与两名男青年发生争执,在冲突中王某2被对方杀伤。接报后,民警即赶往龙都南路奶牛广场,经过进一步询问报警人及在场证人黄某、曾某1及走访了解情况,确定案发当时有5名青年在奶牛广场发生口角后,被害人王某2被对方用弹簧刀刺伤颈部动脉,在中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民警通过调取相关视频资料、天网视频并排查比对、蹲点守候,于当日14时50分在龙泉驿区永双街挡获唐雨。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奶牛广场西侧小路。该小路上分别距南侧儿童游乐场6.5米、11.7米、20米、27米、48.2米、60.9米、71.9米处地面发现7处滴落血迹。小路南侧路口停放一辆摩托车,前轮见一处破口。儿童游乐场西北角最北侧圆形游乐设施下提取到11枚烟头,附近散落花生壳上提取可疑斑迹2份;该游乐设施第二层金属地板上提取到3枚烟头;第三层金属地板上北侧“海之言”矿泉水瓶瓶口提取到可疑斑迹1份;西侧地板上提取到红星二锅头酒瓶1个,在该酒瓶瓶身上提取到指印1枚、瓶口处提取可疑斑迹1份、瓶身处提取到可疑斑迹1份;西侧地板上酒瓶瓶盖上提取到可疑斑迹1份。此外,在龙都南路北侧龙都医院大门口阶梯上见一滩血迹,棉签提取。3、尸检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王某2左颈部见一盲管刺创,创道较深;右背见一盲管刺创,创道较浅,二处刺创均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钝角端可见两个角向外延伸成两条小裂创。右髂部见一处表皮剥脱。右手腕桡侧、掌侧分别见二处变异型刺切创,两处创道相通,应为贯通创。右手掌见一裂口;右膝关节处皮肤见一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解剖见左侧颈总动脉破裂但尚未离断,创道深达咽后间隙,左右肺苍白,右手腕桡侧腕屈肌腱离断。死亡原因为左侧颈部刺伤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4、理化鉴定。证实死者王某2的胃内未检出安定及毒鼠强成分。5、DNA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8处血迹、死者左右手指甲上可疑斑迹均与王某2的STR分型相同;现场游乐设施下地面提取的7枚烟头及花生壳上可疑斑迹均与唐雨的STR分型相同;现场游乐设施下地面提取的2枚烟头、游乐设施第二层金属地板上提取的2枚烟头、矿泉水瓶口可疑斑迹均与蔡某的STR分型相同;游乐设施第二层金属地板上酒瓶瓶口处可疑斑迹检出混合STR分型,与唐雨、蔡某的STR分型混合后相同。6、检验报告。证实没有从被害人的胃内容物中检出乙醇。7、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的院前急救病例、“120”急救护理记录单、临时医嘱单。证实龙泉驿区中医院于2015年9月30日1时32分接诊后,于1时40分到达现场,诊断王某2呼吸心跳停止,右侧颈部刀刺伤,右腕刀刺伤伴肌腱断裂。8、入所健康体检表及体检照片。证实唐雨左肩部有一“蝎子”纹身,右腿前侧有一轻微擦伤。9、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凶器折叠刀等证据的情况。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唐雨和被害人王某2的身份情况。11、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金堂监狱释放罪犯信息证明。证实唐雨于2012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11、证人证言。(1)蔡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29日晚,自己与朋友唐雨在龙泉驿区龙都南路奶牛广场的一个梭梭板(即滑梯)上喝酒,大概24时许,自己从路边买东西回来看到唐雨用摩托车头盔敲打一名男子的头部,并对对方说“你们骑摩托车小声点嘛,弄那么大声做什么”对方没说什么,自己劝那名小伙子快走,并和唐雨回到梭梭板上继续喝酒。这时有四五个小伙子走过来,有人在大声喊“什么花”,唐雨认为对方在骂自己,便质问对方骂谁,接着双方吵了几句,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后来唐雨跟对方道歉,对方四五个小伙子便一起离开了奶牛广场,自己和唐雨继续吃东西喝酒。到了次日0时50分左右,一个骑绿色赛摩的男子(经辨认为王某2)开车到自己旁边,唐雨对对方说“你们骑车子小声点,把我吵到了”骑车男子说“关你屁事”,两人开始争吵。骑车的男子先推了唐雨,唐雨问对方想怎么解决,对方说“我想弄你”,并开始打唐雨,同时从奶牛广场沙坑方向又走过来两名小伙子,其中一个矮个子(经辨认为曾某1)拿出甩棍,接着王某2就用双手推唐雨,曾某1拿着甩棍向唐雨冲过去,唐雨与这两个人打了起来,边打边往草坪方向跑。在打的过程中对方的另一个人一直用双手把自己的右手抓住,说不关自己的事,叫自己不要管。唐雨三人从梭梭板旁边一直打到奶牛那边,看不见具体怎么打的了。在打的过程中听见唐雨说了一句“你们以多欺少,不要怪我”,其他都没有听到了。大概不到10分钟的时间,和唐雨打架的那两名男子就一个扶着另一个向龙都医院方向走了,那名抓着自己的男子也松开手往沙坑方向跑了。自己走到草坪围栏边,捡到丢在地上的打开的甩棍,唐雨右手拿着一把带血的水果刀回来,身上也有血,说“快走!快走!”两人就各自骑自行车向阳光城方向跑了。在跑到乒乓球广场时,唐雨还对自己说他身上有很多血,肯定把人杀到了,他左手臂被对方用警棍打了一下,其他没有受伤。唐雨捅人的刀是9月29日下午7、8点钟在航天夜市的地摊上买的一把单刃折叠水果刀。后蔡某将在现场捡回的甩棍交给了公安机关。蔡某通过照片辨认,确认王某2是骑摩托车先动手打唐雨的高个子;曾某1是拿甩棍参与打架的男子;黄某是打架时拉着自己的男子。(2)曾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30日凌晨0时40分许,自己与王某2以及朋友巫和毅、敬世一到奶牛广场耍的时候,看到沙滩边有两个裸着上身的小伙子,其中一个小伙子(经辨认为唐雨)正在教训一个骑摩托车的小伙子,并用头盔撞对方胸部,边打边说摩托车声音太大打扰他们喝酒了。骂了3、4分钟,这两个小伙子就走到游乐场梭梭板(即滑梯)的平台上继续喝酒。自己和王某2等人边说笑走到梭梭板旁边,大声喊“朱兰花”,当时自己和王某2都喊了,觉得喊着好玩。那两个喝酒的小伙子中的一个喊自己站住,说“你们吼那么大声”,另一个基本没说话。王某2便称“管你什么事”,对方说“你们喊朱兰花啥子意思,我就是朱兰花”,王某2就喊对方下来,自己劝王某2不说了,并和那两个朋友分开回到怡和新城的租住房。大概凌晨1点过,自己和王某2回到租住房给朋友黄某讲了事情经过,王某2觉得不服气,因为知道对方讨厌摩托车的声音,故意想去惹对方,就喊黄某把摩托车拿给他,他要骑摩托去奶牛广场,看对方会不会找他麻烦,并喊自己和黄某一起去。王某2就骑黄某的摩托走前面,自己和黄某开车去奶牛广场。他们刚走进奶牛广场,就看见王某2已经站在梭梭板旁边,摩托车停在身边,对方两个小伙子一个站他前面一个站他后面。自己走过去,王某2正和前面的小伙子争吵,吵架内容与蔡某证言一致。对方说了一句“你要做啥子嘛”王某2说“我今天要弄你”,就看见王某2伸手朝对方脖子推了一下,对方往后退了一两步,就拿出一把折叠刀来,好像喝醉了的样子,动作有点迟缓。对方拿起刀乱舞,自己便拿出甩棍想把对方的刀打掉,甩棍是一直放在车上的,下车的时候带在身上。对方拿着刀舞过来,自己很害怕就跑了,甩棍也丢了,对方就去追王某2了,后自己回头见那人摔的坐在草坪上,王某2手里拿了一根棍子在草坪上和对方打起来,应该是自己丢掉的那一根。大概10多秒,王某2就边跑边喊赶快打“120”,他脖子被捅了。对方没有追,转身去捅摩托车轮胎。自己就用衣服捂着王某2的脖子跑到路对面的龙都医院,喊黄某打“120”。并证实对方只有唐雨一个人参与了打斗,另外一人一直站在梭梭板那边,没看见黄某的行为。自己和王某2都知道对方有刀,在奶牛广场对方欺负一个骑摩托的人时就看到他腰上别了一个东西估计是刀,后来和他发生争执时对方站在梭梭板上手里拿了一把刀在玩耍。曾某1通过照片辨认,确认唐雨就是持刀杀伤王某2的男子;辨认出自己带去现场的甩棍;辨认出被害人王某2。(3)黄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29日晚上12点过,曾某1和王某2一起回到租住房后对自己说在奶牛广场玩耍的时候和两个小伙子发生争吵,差点被那两人打了,曾某1还说对方拿了一把刀。后王某2让自己把自己的摩托车骑到奶牛广场去把油门轰起,制造噪音,去惹对方,他和曾某1在后面跟着,要是对方打自己,他们即上前帮忙,自己没有同意。后王某2就要自己把摩托车给他骑,他去惹对方,让自己和曾某1开车过去在后面跟着,意思就是回去挑衅对方,想打对方。大约9月30日凌晨1点三人出了门,自己坐曾某1开的车,他们将车停在奶牛广场外面,王某2直接骑摩托到了奶牛广场里面。他和曾某1走进去后见王某2将摩托车停在滑梯旁边,人坐在车上不断轰油门,他和曾某1便站在距离王某220米远的地方看,对方有两个人站在滑梯旁边,但没听到双方说了什么。王某2大概轰了5、6分钟油门,便准备走了,这时听到对方一个人大声喊“把他拦着,不准走”。王某2就把车停了下来,自己也和曾某1一起走上去,王某2与对方没穿上衣的小伙子发生了争吵,争吵内容与蔡某、曾某1证言基本一致。后王某2冲过去推了对方一下就开始动手打对方,曾某1也手里拿了一根甩棍冲过去打对方,对方就把刀拿出来打。和没有穿上衣小伙子一起的人准备过去帮忙,自己将那人拉住,不要他过去。这时看见王某2和曾某1在同那个没穿上衣的人对打,那个人拿的刀不停在空中挥舞,曾某1拿的棍子掉到了地上,后听到惨叫声,那个拿刀的人被打倒草坪里面睡起,他走上去看,那人向他冲过来,他便跑了。那人没有追他。这时看见曾某1扶着王某2向广场外走,王某2一身是血,手捂着脖子,走上去发现王某2脖子挨了一刀,不停的流血。黄某通过照片辨认,确认唐雨就是持刀杀伤王某2的那名男子;辨认出王某2。(4)巫和毅的证言。证实9月30日凌晨0时许其与王某2、曾某1、敬世一一同在奶牛广场耍时,看见一个光着上身的小伙子欺负一个骑越野摩托车的年轻人。越野摩托车停在沙滩里,光着上身的小伙子拿着头盔轻轻的敲打对方,说摩托车声音太大,吵到他们了,他的朋友喊骑摩托的以后注意。其证实的自己一方与两个小伙子发生口角纠纷的原因及经过与曾某1证言一致。巫和毅还证实双方第一次争吵时对方拿了一把刀出来在手里耍,应该是一把折叠刀,打开有10厘米长,对方的本意是想吓唬己方人员,看见王某2不怕他的刀,口气就没那么嚣张了,自己就和王某2他们分开了。当日1时许,巫和毅接到黄某的电话说王某2出事了。(5)敬世一的证言。其证实的情况与证人巫和毅证实的情况一致。(6)王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本案的被害人系其子王某2。12、被告人唐雨的供述、审讯光碟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9月29日晚上,他与朋友“华少”在龙泉奶牛广场梭梭板(滑梯)的平台上喝酒。当晚12时许,有四个20多岁的小伙子走到梭梭板旁边起哄,大声喊“朱兰花”,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后他感觉情况不对就说是误会,还喊对方一起喝酒做个朋友,对方就走了。他与“华少”继续喝酒。大概1点的样子,他从梭梭板下来上厕所,一个人骑了一辆摩托车过来用排气管对着他轰油门,对方摘下头盔后认出是刚才发生口角那个高个子,就明白对方是来找麻烦的。他问对方为什么要对自己轰油门,并让对方到外面马路上去骑,对方说“老子喜欢这样子”、“老子就要在这里骑”。这时又走过来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刚才和他搭话的矮个子,手里拿了一根甩棍,另一个是个没见过的小伙子。这时“华少”走过来劝对方说“朋友,他喝多了,你不要理他,你耍你的”。他不想和对方发生冲突,想装醉混过去,并问“我是不是喝多了”,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随后高个子先打了自己,另外两人也一起上来。这时“华少”把其中那个没见过的小伙子拉到一边,高个子和矮个子两个小伙子一起打他,矮个子用甩棍,他便从自己右裤包摸出一把水果刀朝对方比划,往前几步追那个矮个子,又转身拿刀对着高个子追过去,在追的过程中被草坪的栏杆绊倒,高个子转身向他跑来,手里还拿了一根棍子。他爬起来拿刀向高个子挥动,是右手持刀,刀尖朝上,两人打起来了。他挨了几棍,也用刀捅到了对方,具体捅到什么地方不清楚,应该有两刀。感到对方停手了,他就转身跑了。后看见高个子蹲在地上,矮个子跑过去扶高个子,并发现自己裤子上大腿位置沾了一些血迹。为了防止对方追他,他用刀将摩托车轮胎戳破后离开。回家后发现刀上面有血,就把刀洗净并在地上磨了几下,裤子上也有血,回家就洗了。捅人用的刀是29日晚上在航天夜市一个地摊上和“华少”一起买的。唐雨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害人王某2;案发后其对龙泉路龙都南路奶牛广场梭梭板旁边草坪处的案发现场以及作案刀具进行了指认。12.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本案发生的原因和双方打斗的过程,以及被害人王某2被唐雨刺中身亡的事实,有证人蔡某、曾某1、黄某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唐雨的供述证实,且有现场勘查笔录、“120”急救记录、王某2的院前急救病历、尸检报告和DNA鉴定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雨因纠纷持刀捅刺王某2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纠纷引发,被害人王某2在第一次纠纷已平息并离开后,为泄愤邀约他人返回案发地找被告人唐雨滋事,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唐雨归案后及庭审中,对其持刀刺杀被害人王某2并致其死亡的主要事实予以供述,且积极委托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雨的作案事实成立,定罪正确,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唐雨所提不是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唐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雨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持刀捅刺他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却仍然为之,并刺中被害人左颈部和右手腕,且对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伤亡后果听之任之,导致被害人左侧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辩护理由,

本院认为,被害人王某2对引发本案确有一定过错,但非重大过错;所提唐雨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的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所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将根据其犯罪性质和后果,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被告人唐雨加害致死王某2,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判令被告人唐雨赔偿丧葬费26861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但所提金额过高,本院将根据2015年度四川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计算,确定为25233元;所提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080元、误工费1142.43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确认;所提死亡赔偿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不予支持。本案中因被害人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确定被告人唐雨应承担全部损失的90%,即25610元。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凶器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唐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龚某各种经济损失25610元;(该款暂存于本院账户,判决生效后履行)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菡

代理

审判员  伍晓峰

人民陪审员  代运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