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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170-1号

王红与胡卫东、张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红,胡卫东,张文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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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170-1号原告王红,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胡卫东,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文化,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鲁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所有的鲁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文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少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