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170-1号原告王红,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胡卫东,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文化,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鲁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所有的鲁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文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少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