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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7573号

东莞市嘉翼机械有限公司、龙国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嘉翼机械有限公司,龙国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57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A区A1栋厂房。法定代表人黄远富被执行人龙国安,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6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国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1413.65元(含执行费4503.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升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何丽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