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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6773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巨田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巨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振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浦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臻贸易有限公司,钟敬基,刘佩珊,江惠贤,何嘉乐,周炳新,岑淑玲,马婉晴,刘锐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执6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兴乐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2639-4。负责人张铭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佛山市巨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B1区南三路0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49266-7。法定代表人周炳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振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202号铺位,组织机构代码:75288617-4。法定代表人钟敬基。被执行人佛山市浦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B1区南三路06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9222-7。法定代表人江惠贤。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朗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奥美林水岸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8115169-5。法定代表人马婉晴。被执行人钟敬基,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佩珊,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江惠贤,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何嘉乐,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炳新,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岑淑玲,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马婉晴,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锐标,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01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巨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振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浦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臻贸易有限公司、钟敬基、刘佩珊、江惠贤、何嘉乐、周炳新、岑淑玲、马婉晴、刘锐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78992.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宋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