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崇安电子商务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益路208号。法定代表人朱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康健因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益路20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黄宁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崇安电子商务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健因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崇广商初字第0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1、江苏康健因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崇安电子商务园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编号:CECP[2014]05号)于2015年6月27日解除,江苏康健因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前将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路208号3楼东、11楼1108房屋返还给无锡市崇安电子商务园有限公司。2、江苏康健因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结欠无锡市崇安电子商务园有限公司租金及物业费共计393915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无锡市崇安电子商务园有限公司同意以252000元了结本案,付款方式如下:江苏康健因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52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支付50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3、若江苏康健因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无锡市崇安电子商务园有限公司可就393915元全额未支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4、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5、案件受理费3665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市崇安电子商务园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7月底前支付完毕。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年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广商初字第0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吴爱华
审判员 仲建洪
审判员 罗兴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丽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