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335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唐瑞平。委托代理人李皖,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蔚蓝,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朱世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被告上海世峰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4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负担。
审判员 傅 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管惠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