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230号原告刘玉武,男,满族,住开鲁县。被告李青全,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XX,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武与被告李青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武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69.00元减半收取534.50元,由原告刘玉武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安文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蒋晓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