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454号申请执行人赵兴旺,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徐中选,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叶兰枝,女,194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赵兴旺与徐中选、叶兰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2651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中选、叶兰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兴旺依据(2016)郑黄证执字第510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中选、叶兰枝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