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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304号

胡礼秀、林女妹等与新会区会城朗翔服装加工场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礼秀,李春婵,钟永兰,新会区会城朗翔服装加工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胡礼秀,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3623。申请执行人林女妹,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2825。申请执行人李春婵,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726。申请执行人钟永兰,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1641。被执行人新会区会城朗翔服装加工场,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经营者:陈银笑。申请执行人胡礼秀等4人与被执行人新会区会城朗翔服装加工场工资争议一案,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5)第100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新会区会城朗翔服装加工场应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工资合共521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3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毅明

审 判 员  曾国亮

代理

审判员  陈晓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永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