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高光艳,女,1958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洮南市,联系电话135XX****XX被执行人张英林,男,住所地洮南市,联系电话135XX****XX申请执行人高光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光艳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该提级执行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洮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何秋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