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217号原告王磊,男,1980年6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陈磊,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
原告王磊与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高丽丽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刘长禄、
人民陪审员王永库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王磊起诉称:自2015年4月14日起,被告陈磊陆续自原告王磊处借款共计25.44万元。至今被告陈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王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1.被告陈磊立即偿还借原告王磊款25.44万元及利息(部分以11.8万元,自2015年10年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部分以7.4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年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部分以6.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陈磊负担。原告王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条三张。被告陈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王磊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陈磊自原告王磊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兹因陈磊进来财务紧张,而向王磊借款,共借人民币现金陆万贰仟元整(大写)62000(小写)。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0日到2015年10月10日。违约责任:如果陈磊按期不能归还借款,违约金按照银行最高贷款的同期利率肆倍的利息计算。借款人陈磊。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立据出借人:王磊,身份证号码:×××。立据借款人:陈磊,身份证号码:×××。借条出具时间:2014年10月10日。”2015年4月4日,被告陈磊自原告王磊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兹因陈磊近来财务紧张,而向王磊借款,共借人民币现金壹拾壹万捌仟元整(大写)118000(小写)。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到2015年10月14日。违约责任:如果陈磊按期不能归还借款,违约金(每日)按照银行最高贷款同期利率的肆倍计算。借款人陈磊。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立据出借人:王磊,身份证号码:×××。立据借款人:陈磊,身份证号码:×××。借条出具时间:2015年04月14日。”2015年4月20日,被告陈磊自原告王磊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兹因陈磊近来财务紧张,而向王磊借款,共借人民币现金柒万肆仟肆佰元整(大写)74400(小写)。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到2016年4月20日。违约责任:如果陈磊按期不能归还借款,违约金(每日)按照银行最高贷款同期利率的肆倍计算。借款人陈磊。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立据出借人:王磊,身份证号码:×××。立据借款人:陈磊,身份证号码:×××。借条出具时间:2015年04月20日。”上述借款被告陈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王磊提供的借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王磊与被告陈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与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磊要求被告陈磊偿还借款25.44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违约条款,被告陈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王磊主张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磊偿还借原告王磊款二十五万四千四百元及利息(部分以六万二千元为基数,自
二○一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部分以十一万八千元为基数,自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部分以七万四千四百元为基数,自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陈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七十八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陈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丽丽
人民陪审员 刘长禄
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爱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