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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辖终253号

济南世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海阳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阳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世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辖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驻地海防路。法定代表人刘吉山,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世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蓝翔路**号。法定代表人姜万强,经理。

上诉人海阳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海阳市只是上诉人注册登记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位于青岛。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上诉人实际经营地的即墨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海阳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承凤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于志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