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辖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驻地海防路。法定代表人刘吉山,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世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蓝翔路**号。法定代表人姜万强,经理。
上诉人海阳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海阳市只是上诉人注册登记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位于青岛。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上诉人实际经营地的即墨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海阳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承凤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于志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