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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02470号之一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姜希亮、邹树清借款合同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姜希亮,邹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2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负责人李建英,行长。被执行人姜希亮。被执行人邹树清。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姜希亮、邹树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1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邹树清名下的位于浏阳市北正北路百合花园008栋101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姜希亮、邹树清履行本院作出的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希亮、邹树清至今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邹树清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拍卖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邹树清名下的位于浏阳市北正北路百合花园008栋10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余志顺执行员  史科峰执行员  邓 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