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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三初字第13766—13769号

02深圳市中大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海梅陈沁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大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海梅,陈沁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三初字第13766—13769号原告深圳市中大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杭钢富春商务大厦909,组织机构代码07252640-7。法定代表人程雪丽。委托代理人杨正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璐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梅,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沁蕙,女,1969年7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四案要求查封被告赵海梅、陈沁蕙名下价值共人民币15088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16)金富泰诉保福第88—91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查封被告赵海梅、陈沁蕙名下价值共人民币15088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苏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