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三初字第13766—13769号原告深圳市中大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杭钢富春商务大厦909,组织机构代码07252640-7。法定代表人程雪丽。委托代理人杨正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璐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梅,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沁蕙,女,1969年7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四案要求查封被告赵海梅、陈沁蕙名下价值共人民币15088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16)金富泰诉保福第88—91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查封被告赵海梅、陈沁蕙名下价值共人民币15088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苏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