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734号原告罗应松,男,1967年9月8日生,壮族,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覃世华,男,1969年12月16日生,壮族,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应松诉被告覃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应松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世松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应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罗应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海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