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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1民初734号

罗应松与覃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应松,覃世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734号原告罗应松,男,1967年9月8日生,壮族,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覃世华,男,1969年12月16日生,壮族,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应松诉被告覃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应松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世松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应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罗应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海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