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6408号申请人江阴市金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4481-5,住所地江阴市文化西路177号。被执行人季晋,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蔡金妹,女,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何玉莲,女,196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徐亚烈,女,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未到庭被执行人江阴市金妙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30069-1,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人民路457号。被执行人江阴市洁雯针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50768-1,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益民路6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晋、蔡金妹、何玉莲、徐亚烈、江阴市金妙服饰有限公司、江阴市洁雯针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澄商初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季晋、蔡金妹、何玉莲、徐亚烈、江阴市金妙服饰有限公司、江阴市洁雯针纺有限公司应归还江阴市金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用77800元、案件受理费19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因被执行人季晋、蔡金妹、何玉莲、徐亚烈、江阴市金妙服饰有限公司、江阴市洁雯针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季晋、蔡金妹、何玉莲、徐亚烈、江阴市金妙服饰有限公司、江阴市洁雯针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江阴市洁雯针纺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苏B×××××小型汽车一辆,季晋名下有号牌为苏B×××××小型汽车一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季晋、蔡金妹、何玉莲、徐亚烈、江阴市金妙服饰有限公司、江阴市洁雯针纺有限公司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江阴市洁雯针纺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苏B×××××小型汽车一辆,季晋名下有号牌为苏B×××××小型汽车一辆,但汽车处于流动状态,本院未能扣押,无法予以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商初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 谦执行员 刘建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金才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