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周鸿,女,汉族,1975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程建强,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李会军,女,汉族,1972年5月17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程建强妻子。
原告周鸿诉被告程建强、李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我院作出(2015)魏七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建强名下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许继大道许继花园X期X幢东起X单元X层东起第X间车库。我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关于本案的(2015)魏七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建强名下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许继大道许继花园X期X幢东起X单元X层东起第X间车库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