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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398号

许玲、向思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玲,向思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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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398号申请人许玲,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向思韩,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人许玲因与被告向思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向思韩所有的价值5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许玲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向思韩的位��成都市新都区XX街道X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谭梦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