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398号申请人许玲,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向思韩,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人许玲因与被告向思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向思韩所有的价值5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许玲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向思韩的位��成都市新都区XX街道X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谭梦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