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初3511号原告北京时代原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006房间。法定代表人兰闽,艺术总监。委托代理人吴键被告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福公路东(农工商红光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谭永志,董事长。
原告北京时代原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宗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时代原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签订《红墅林项目三维动画宣传片及效果图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受被告委托,为其制作宣传片及效果图,制作费用23万元,后被告又要求增加制作大幅静帧画面16幅。原告依被告要求履行了合同,被告仅支付原告费用23万元,双方于2015年4月23日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制作费1112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
被告:1、给付原告制作费1112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暂算至2016年5月27日,为273301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签订《红墅林项目三维动画宣传片及效果图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受被告委托,为其制作三维动画宣传片及效果图,费用总计23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3日内,被告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双方最终确认制作方案后3日内,付合同金额的20%,作品完成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书面签署确认函后3日内付清全部费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迟延付款,应按合同金额承担日1‰的违约金。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又要求增加制作大幅静帧画面16幅。后原告将制作完成的作品陆续交付被告,至2014年3月14日全部作品交付完毕,并经被告确认合格。被告分三次支付制作费用23万元。2015年4月23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合同总价款为341200元,被告尚欠原告111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被告制作成品,被告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应系定作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全部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报酬的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一节。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被告违约拖欠制作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起算时间酌情调整为对账次日即2015年4月24日。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请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时代原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制作报酬1112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11200元为本金,按日1‰的标准,自2015年4月24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4元,由被告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宗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侯宇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