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2161号原告刘林军,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宋春龙,男,成年,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住本村。被告林祥明,男,成年,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军与被告宋春龙、林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军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宋春龙、林祥明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春龙、林祥明价值160000元的财产(具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园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