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平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管理处招大社区,机构代码69813904-6。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平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平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应赔偿651578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64.7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尹 素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区敬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