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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6742号

原告刘高峰与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高峰,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6742号原告刘高峰,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生。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44181-3),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18号-2天元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周安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泉,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昊,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高峰诉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高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刘高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倩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