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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108号

项鑫宇与孟祥云、张立鑫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项鑫宇,孟祥云,张立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项鑫宇,男,2001年6月14日生,汉族,学生,住双辽市。

法定代理人:项春伟,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孟祥云,女,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立鑫,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项鑫宇与被执行人孟祥云、张立鑫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双茂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被执行人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款共计1345.95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依据判决书来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108号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孟祥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