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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刑初1015号

许爱军犯贩卖毒品罪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许爱军,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5刑初101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爱军。2015年5月因贩卖毒品罪名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段某。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爱军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爱军、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段某在本市青羊区玉泉街XXX号X单元X楼XX号家中相继容留“园豆”(身份不详)、许爱军、何某某(行政处罚)、何某某(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天,许爱军在段某家中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1.7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后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当场从何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一袋。经检测,被告人许爱军、段某以及何某某、何某某尿液均呈阳性。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关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许爱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爱军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段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爱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段某在本市青羊区玉泉街XXX号X单元X楼XX号家中相继容留“园豆”(身份不详)、许爱军、何某某(行政处罚)、何某某(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天,被告人许爱军在段某家中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1.7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后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当场从何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一袋。经检测,被告人许爱军、段某以及何某某、何某某尿液均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称重记录、公安机关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爱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毒资予以没收。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爱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爱军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段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爱军、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爱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三、涉案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艾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