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81民初77号原告王二平,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古交辽源煤业有限公司,现住古交市。委托代理人田建军,山西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安平,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西曲矿职工,现住古交市。被告XX,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无业,现住古交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桃源北路72号铭鼎国际7楼。负责人马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延锐,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山西省分公司职工,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407号38号楼402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10月26日22时20分许,被告XX驾驶×××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古交市兴园路屯村水厂路段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由原告王二平无证驾驶的无牌”雨燕”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王二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李安平是肇事车辆×××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的实际车主,×××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在原告王二平住院期间,被告XX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就剩余赔偿部分一事,原告王二平于2016年1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摩托车修理费、二次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8202.5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安平与被告XX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2000元,2016年8月1日开始分三月支付,每月第一日支付原告4000元。
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之前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摩托车修理费共计57100元。医疗费10000元已经垫付。
三、若被告有一笔款项未按期履行,就剩余未付款项原告王二平有权利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四、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案处理。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安平负担942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钢
审 判 员 许福臣
人民陪审员 王维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光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