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7101民初62号
原告:钮宏春,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付洋,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志福,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381号A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章杰华,该公司经��。
第三人:谭宁,男,汉族,1956年3月22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钮宏春与被告新疆天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隆公司)、第三人谭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钮宏春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瑞隆公司、第三人谭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钮宏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瑞隆公司、第三人谭宁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宏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9.3元(原告钮宏春已预交),因原告钮宏春变更诉讼请求为9000元,故应收取25元,其余1184.3元退回原告钮宏春。
审 判 长 马 静
代理
审判员 程菲菲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