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389号
原告:杨梅艳,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杨永福,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艳与被告杨永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梅艳负担。
审判员 杨子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勤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