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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389号

杨梅艳与杨永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杨梅艳,杨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389号

原告:杨梅艳,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杨永福,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艳与被告杨永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梅艳负担。

审判员  杨子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勤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