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被执行人闫林区,男。被执行人金哲,男。被执行人徐鑫,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闫林区、金哲、徐鑫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6)运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闫林区、金哲、徐鑫银行账户存款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