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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闫林区、金哲、徐鑫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闫林区,金哲,徐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被执行人闫林区,男。被执行人金哲,男。被执行人徐鑫,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闫林区、金哲、徐鑫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6)运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闫林区、金哲、徐鑫银行账户存款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