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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663号

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663号

原告:徐某,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马某,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徐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于晓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力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