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执383号

河间市隆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连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隆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连启,穆艳伏,唐帅,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隆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苑东路北侧。机构代码:67850639-8。法定代表人孙记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连启,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所在地:河间市,现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穆艳伏,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所在地:河间市,现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唐帅,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间市,现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董伟,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36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除本院已冻结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执383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全利

审判员  巩向宏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何建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