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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225号之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周永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周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2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责人程泽林,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永红,枣阳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周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永红的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大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