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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3451-1号

3451杨柳阳与郑书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柳阳,郑书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345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柳阳,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郑书楼,男,1949年4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杨柳阳与被执行人郑书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书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柳阳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郑书楼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柳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34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郭伟众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